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及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汕尾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及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汕财农〔2023〕41号),现将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及市级补助资金资金下达给你局(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
二、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及《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等有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此外,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3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便报省级对口主管部门备案)
四、请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
附件:1、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及市级补助资金安排表
2、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及市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3年9月1日
附件1:
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及市级补助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及市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