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科协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我市编制2017年财政收支预算的要求及市财政局的部署,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和全年收支基本情况,编制科协2017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现将编报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性质和基本职能,机构设置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陆丰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是陆丰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市科协内设普及部和办公室2个部(室)。
主要职能是:(1)贯彻党和政府的科技方针、政策,协助党委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参与地方性的政治协商、科技决策和民主监督。(2)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科技培训、咨询活动。(3)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4)开展科学论证,提出决策建设;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任务。(5)指导所属团体的业务工作,协调所属团体之间的关系,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结合。(6)协管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工作。(7)管理中国农函大陆丰分校工作。(8)兴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9)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科协共有编制7名 ,在职人员7人,其中财政供养7人;离退休9人,其中财政供养9人,遗属供养1人。
二、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本部门2017年预算收入总计151.27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8.27万元,增长0.0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和日常公用经费增加。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151.27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
本部门2017年预算支出总计151.27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总计增加8.27万元,增长0.06%。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增加;二是日常公用支出增加。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51.2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106.2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0%,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47.4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10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部分52.70万元等;项目支出4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0%,主要用于科普活动经费、实用技术培训班经费、科普示范基地创建经费、学术交流研讨经费等。
三、“三公”经费预算编报说明
陆丰市科协2017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万元,支出数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本单位今年无出国任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2万元。本部门机关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量。占“三公”经费总额的100%,其中:用于更新购置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2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与上年度保持不变。
(三)公务接待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2017年预计接待国内来访批次0个,共0人次。2017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比上年度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接待费支出与上年度保持不变。
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本单位本年度无政府采购。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1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包括:办公费2.10万元,印刷费0万元,水电费0万元,邮电费0万元,差旅费0万元,劳务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日常维修费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等费用。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月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单位现有公务用车1辆。资产变动情况:2017年无公务用车变动。
七、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说明事项。
九、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十八、其他收入(非税收入部分):除上述非税收入外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收入等。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