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2.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全市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3.组织监管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5.承担对流通领域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6.负责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协助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
7.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8.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11.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12.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13.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14.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15.负责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和名牌发展战略。
16.制定现代质量监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17.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18.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根据授权,组织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数据识别编码的应用工作。
19.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推进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20.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对特种设备进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21.负责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22.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2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有关专项打假工作。
24.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组织指导系统内干部培训、素质教育等相关工作,指导规范化建设和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25.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陆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有13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秘书股、人事教育股、政策法规股、登记注册股、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协调股、个体私营经济与企业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与网络交易监管股合署)、商标广告监管股、质量发展与认证认可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管股(与食品相关产品监管股合署)、标准化股、计量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直属机构有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派出机构13个(南堤、北堤、贸易城、城东、甲子、碣石、南塘、内湖、博美、大安、湖东、潭西、华湖所)。本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陆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共有编制332名 ,在职人员289人,其中财政养289人;离退休297人,其中财政供养297人。遗嘱供养60个。
第二部分 2017年陆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格见附件: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陆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合计4511.79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562.59万元,增长14.25 %。主要原因:本年度工商与质监局合并,在原工商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质监的经费,导致预算总数增加。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4511.79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100%;上级转移支付补助0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预算支出合计4511.79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总计增加562.59万元,增长14.25%。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本年度工商与质监局合并,在原工商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质监的经费,导致预算支出总数增加。其中:财政拨款支出4511.7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4211.7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3.35%。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04.72万元,同比上年增加252.22万元,增长15.2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61.27万元,同比上年增加161.37万元,增长13.45%;商品和服务支出942.7万元,同比上年增加145.9万元,增长18.31%。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工商与质监合并,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增加。项目支出30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65%,主要用于改革过渡期维稳专项经费。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44万元,支出数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比2016年度减少0万元,下降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门没有人员因公出国(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4万元。本部门机关的公务用车保有量24辆。占“三公”经费总额的1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4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比上年度减少0万元,下降0%。与去年持平。
(三)公务接待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2017年预计接待国内来访批次0个,共 0人次。2017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比上年度减少0万元,下降0%。与去年持平。
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本单位本年度无政府采购。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4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61.7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37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月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公务用车24辆,资产变动情况为:2017年无公务用车增加原质监的2辆公务用车。
七、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部分 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县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2017年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