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陆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
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决算为本级预算。
根据陆机编〔2012〕69号、陆机编〔2013〕58号、陆机编〔2016〕28号文件,陆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副科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内设综合股、计划财务股、保险关系股、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核发股、医疗保险待遇核发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稽核内控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股共8个股室(正股级)。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汕尾市、陆丰市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三)负责经办中央、省、市属驻陆丰单位和市直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
(五)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存储、划拨、调剂、监管工作;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预算、结算。
(六)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控制工作。
(七)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及内部自律工作。
(八)负责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
(九)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外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人员构成
根据陆机编〔2012〕69号、陆机编〔2013〕58号、陆机编〔2016〕28号文件,陆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27名,实
有在职人员31名,退休人员9名。
第二部分 2017年陆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格见附件: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陆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合计455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14万元,增长3%。主要原因:一是增加工资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55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预算支出合计455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总计增加14万元,增长3%。主要原因:一是增加工资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财政拨款支出45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25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6%,基本支出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等。项目支出20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4%,主要用于新农保办公经费、城乡医疗办公经费、网络设备维护、印刷各项基金宣传资料等。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2万元,支出数比上年减少2万元,下降50%。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比2016年度减少0万元,下降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门没有人员因公出国(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0万元。本部门机关的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0万元,用于更新购置0 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比上年度减少0万元,下降0%。与去年持平。
(三)公务接待费2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额的100%。2017年预计接待国内来访批次10个,共65人次。2017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去年持平。
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本单位本年度无政府采购。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9万元,比上年增加73万元,增长33%,主要原因是:业务量增加。包括:办公费215万元(其中包含新农保办公经费、城乡医疗办公经费、网络设备维护、印刷各项基金宣传资料等),印刷费3万元,维护费1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月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公务用车0辆,资产变动情况为:2017年无公务用车变动。
七、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部分 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县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