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公安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
说 明
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我市编制2017年财政收支预算的要求及市财政局的部署,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和全年收支基本情况,编制陆丰市公安局2017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现将编报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我局没有下属预算单位,本预算为本级单位预算。
(一)单位性质和基本职能,机构设置
公安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内设执法勤务机构9个(指挥中心、国家安全保卫大队、刑事侦查大队、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巡逻警察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禁毒大队),综合管理机构4个(政工室、监督室、法制室、警务保障室),派出机构35个(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南堤派出所、北堤派出所、城南派出所、城北派出所、城东派出所、河东派出所、大安派出所、河西派出所、潭西派出所、西南派出所、星都派出所、上英派出所、金厢派出所、碣北派出所、南门派出所、北门派出所、清平派出所、玄武山派出所、南塘派出所、湖东派出所、甲西派出所、瀛南派出所、瀛北派出所、瀛东派出所、甲东派出所、龙潭派出所、铜锣湖派出所、陂洋派出所、内湖派出所、博美派出所、桥冲派出所、八万派出所)。
陆丰市公安机关的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物;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本局为基层(三级)会计单位,列入本部门预算编制的下属单位为以上所列执法勤务单位9个、综合管理单位4个、派出单位32个(强制戒毒所、金厢派出所、甲东派出所未列入)以及边防大队(含6个边防派出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部队建制单位的部分业务经费。
公安局年初实有在职人员958人,其中财政供养958人;离退休195人,其中财政供养195人。遗嘱供养92个。协警440人。
二、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计14846.75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14846.75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927.65万元,增长24.56%。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和基本专项经费增加。
三、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14846.75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927.65万元,增长24.56%。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和基本专项经费增加。具体详细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部分
在职人员支出8457.61万元;包括基本工资2481.73万元,津补补贴3308.49万元,奖金206.8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1043.79万元。其它工资1416.7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457.61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部分
日常公用支出共471.4万元,包括定额公用经费471.4万元。基本专项支出234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349.2万元。基本专项支出明细:
1、通讯网络维护费40万元;2、窗口信息维护费40万元;3、110报警中心经费120万元;4、绩效考核经费220万元;5、值勤津贴120万元;6、基层派出所、中队经费751.2万元;7、民警培训费50万元;8、专项办案经费530万元;9、涉案财管经费70万元;10、刑侦办案经费30万元;11、犯人给养及医疗费320万元;12、拘留所经费58万元。
(三)个人和家庭补助部分
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971.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3.2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47.41万元。共1782.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782.54万元。
(四)综合补助经费1306万元。
(五)项目支出经费480万元(平安陆丰治安视频维护服务费)。
四、“三公”经费预算编报说明
陆丰市公安局2017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84万元,现说明如下:
1、 因公出国(境)支出2017年度安排0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增减。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2017年度安排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184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增减。
3、 公务接待费支出2017年度安排0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增减。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71.4万元,与上年度对比减少12.9万,下降2.66%,主要是办公费用的预算减少。包括:办公费185.4万元,水费6万,电费72万元,邮电费2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4万元。
六、本年度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七、说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中,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过设备以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台(套)数。
本部门没有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过设备以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执法执勤车辆92辆。与上年度一致。
八、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九、本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
十、名称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县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9、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0、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2017预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