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港务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7-04-17 11:42:31 预算股 字体:

陆丰市港务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

    

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我市编制2017年财政收支预算的要求及市财政局的部署,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和全年收支基本情况,编制(单位名称)2017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现将编报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性质和基本职能,机构设置

1.我局原属企业性质单位,于2005年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编委批准(陆机编【2005】33号【2012】26)文件精神,设立“陆丰市港务管理局”为市交通局属下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2名,财政核补,无下属单位,为本级预算

2.港务局主要职责负责轮船的进出港,货物的堆放,港口建设等事务.
(一)监督各有关方面遵守国家航运与港务法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杜绝一切破坏上述法令之任何行为。
(二)负责维护港区与航道一切设备,保持航道与水域之一定深度与宽度,为保证船舶进出港之安全、提高航行效率而服务。
(三)进行海港各项建设工作,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之需要。
(四)领导管理装卸工人,组织货物装卸、保管、收发,监督客货运输,组织汽车、大车、驳船等水陆交通工具,办理货物接送转口业务。
(五)管理船用燃料、物料、淡水供应及其他对船舶之服务工作。
(六)组织引水工作,管理与监督船舶之进出港。
(七)设立与监督海港电台,经常与航船通报气象及联系海事事宜。
)协助船舶登记局办理船舶检查、丈量。
)监督海港一切工程、机械、建筑设备,并对其进行技术检查及保养维修。
(十)监督港内卫生、防火设备及实施防疫检查与安全卫生工作。
(十)监督保养海港所管辖之灯火、信号及警戒设备。
(十)征收所规定之港口费用及各种规费。
(十)监督指导海港管辖范围内之私营轮船业、船舶、码头、仓库及海港工具持有者之一切业务事项。

(二)、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岗位设置:管理岗位:9名,其中八级职员1名,九级职员5名,十级职员3名,技工普工3名共12名。人秘股,业务股,财务股三个股室。

单位人员情况:全局总人数109人,其中:在册合计90人,退休合计19人。注明:事业编制人员12名,其中:全额拨款3人,差额拨款9人,企业在册78人。退休事业编制3人,企业16人。

二、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计53.2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53.2万元,预算拨款结转结余53.2万元,和2016年对比增加5.6万元,在职员工的工资增加。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具体详细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部分

在职人员支出365640元;包括基本工资175332元,津补贴144360元,奖金14611元,社会保险缴费31337元。其中财政拨款365640元,相比2016年有增加5.6万元增加在职员工的工资。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部分

日常公用支出共31000元,包括定额公用经费21000元,公车经费补助10000元,基本专项支出0元,其中财政拨款31000元。

(三)个人和家庭补助部分

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88212元,医疗保险19181元,住房公积金25575元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遗属生活补助和福利费)2000元。其中财政拨款134968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编报说明陆丰市-----2017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万元,现说明如下:

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2017年度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万元。与上年对比相同

公务接待费支出2017年度安排1万元,与上年对比相同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本部门本年度无政府采购。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公务车1辆。

六、预算绩效消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县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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