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单位性质和基本职能,机构设置
陆丰市民政局:贯彻执行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负责民政管理事务、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其他生活救助等工作。
各镇社会事务管理办:负责乡镇民政管理事务、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其他生活救助等工作。
陆丰市救助站:提供救助服务,弘扬救助精神。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为乞讨未成年人临时救助保护服务。
陆丰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孤残儿童,弃婴及家庭无力照管残疾儿童等。
陆丰市殡葬监察大队:管理殡葬事宜,推进殡葬改革、殡葬职业教育、殡葬岗位培训。
陆丰市烈士陵园:纪念先烈,教育人民,烈士纪念建筑特建设维护与环境美化、烈士骨灰保存、烈士遗物和革命史料陈列、革命史料搜集编写,烈士文物档案建立与文物保管,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组织。
陆丰市永安殡仪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殡葬法规。为丧家提供殡仪服务等。
陆丰市金盆山殡仪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殡葬法规。为丧家提供殡仪服务等。
陆丰市光荣院:负责对全市优抚人员、孤寡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等。
陆丰市军休所:为军休干部提供休养住所与相关服务,军休干部休养住所所提供与管理、军休干部生活扶助、医疗保健、生活待遇费发放、阅读文件组织、重要活动组织、文体活动组织。
二、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人员编制:共159人,其中:行政25人,事业131人,工勤3人。
财政供养人员:共242人,其中:在职176人,离休1人,退休65人。
第二部分 2016 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具体见附件:《陆丰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预算已包含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下属单位有陆丰市烈士陵园管理处、陆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陆丰市永安殡仪馆、陆丰市金盆山殡仪馆、陆丰市儿童福利院、陆丰市救助管理站、陆丰市殡葬管理监察队、陆丰市光荣院、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315.2万元,比上年增加295.27万元,增长28.95%。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员工资福利;二是增加社会保险缴费;2016年本部门支出预算1315.2万元,比上年增加295.27万元,增长28.95%。主要原因:一是增加工资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会保险缴费。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万元,和上年度持平,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预算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与上年度对比无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预算4万元,占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的100%,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万元,和上年度持平。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0万元,与上年度对比无变化。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65.2万元,包括:公务费59.2万元、基本专项经费6万元。
其中,基本专项支出明细:烈士陵园维护费6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与上年度对比无变化。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车辆2辆。
七、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未开展。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2、基本支出预算:指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
3、项目支出预算:指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4、“三公”经费:指财政拨款安排的,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公务接待等方面的经费。
5、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6、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7、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8、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9、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10、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11、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12、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13、非税收入: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1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1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1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7、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