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3-10-17 10:08:29 本网 字体:

我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发布我市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 持证上岗 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9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陆丰南站分包项目部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部从事焊接作业人员(罗国华、谢亚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项目部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罗国华、谢亚会)从事特种作业(焊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14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陆丰南站分包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本案于2023年1月17日结案。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照片以及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孟庆瑜所做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云南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陆丰南站分包项目)违法事实清楚。通过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及时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云南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陆丰南站分包项目)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云南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陆丰南站分包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缴纳罚款。

案例二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 持证上岗 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9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陆丰南站分包项目部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部存在从事焊接作业人员(黄建文)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等隐患。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建文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该项目部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黄建文)从事特种作业(焊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14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陆丰南站分包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本案于2023年1月17日结案。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照片以及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孟庆瑜所做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陆丰南站分包项目)违法事实清楚。通过集体讨论,针对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项目)涉嫌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黄建文)从事特种作业(焊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项目)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项目)焊接现场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足5米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项目)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项目)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站房及相关工程SSFJ标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缴纳罚款。

案例三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较大危险因素 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7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存在未设置“严禁烟火”安全警示标志、卸油区监控存在故障等隐患。未设置“严禁烟火”安全警示标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卸油区监控存在故障,不符合《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AQ/T3050—2013)第 6.2.2.3 条“卸油口油罐区的配置:应在站房外墙上或单独设置的立杆上安装红外一体化摄像机,应能对卸油口及整个油罐区域进行全面监控,并能清晰看到卸油员具体操作动作。”的规定,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理结果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在发现隐患后向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5月4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通过集体讨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针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卸油区监控存在故障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提前完成整改,恢复监控功能,未造成危害后果,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依法做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未设置“严禁烟火”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有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依法做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陆丰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已完成了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并按期缴纳罚款。

案例四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 持证上岗 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罗克兴、文先满、翦英华从事焊接作业;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隐患。该公司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罗克兴、文先满、翦英华)从事特种作业(焊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领导同意,2023年6月5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本案于2023年8月14日结案。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照片以及执法人员对罗克兴、文先满、翦英华和公司负责人李少雄所做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通过集体讨论,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月1日当天立即将罗克兴、文先满、翦英华调离工作岗位,同时,聘请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对查出的其他隐患问题提前完成了整改。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针对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依法做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罗克兴、文先满、翦英华)从事特种作业(焊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依法做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陆丰市碣石顺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缴纳罚款。

案例五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 持证上岗 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2023年6月5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陈友和、徐开元从事特种作业(焊接)。该公司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陈友和、徐开元)从事特种作业(焊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同意,2023年6月9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进行立案调查。本案于2023年8月14日结案。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照片以及执法人员对徐开元和公司负责人李俊浩所做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违法事实清楚。通过集体讨论,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6月5日当天立即将陈友和、徐开元调离工作岗位,同时,对查出的其他隐患问题提前完成了整改。且徐开元曾于2014年4 月30日领取了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证,但因未复审导致证件过期。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陈友和、徐开元)从事特种作业(焊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陆丰市瀛港顺风造船厂第四分厂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缴纳罚款。

案例六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长信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4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检查人员对陆丰市长信加油站检查时,发现陆丰市长信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2023年7月20日移交执法监督和工贸安全监管股立案查处。2023年7月23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陆丰市长信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陆丰市长信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曾于2020年7月31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但并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君倩曾于2020年7月31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并未过期。陆丰市长信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证书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

处理结果陆丰市长信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啟正曾于 2020年7月起担任该油站主要负责人,2021年至2023年期间该加油站与美特嘉合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由美特嘉派遣人员担任。2023年7月1日双方合作取消,该油站主要责任人重新由陈啟正担任,安全管理人员由林君倩担任。陈啟正于2023年7月1日才重新开始担任该油站主要负责人,且经陆丰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后,积极配合整改,已报名考取证书。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鉴于陆丰市长信加油站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于陆丰市长信加油站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币 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陆丰市长信加油站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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