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行政许可证到期注销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对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的陆丰市内湖镇联兴烟花爆竹店等36家(详见附件)过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予以注销。以上36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如发现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