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6-04-13 16:46:40 本网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陆丰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陆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陆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以及森林病虫害、鼠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陆丰市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危险性分析

  2.1  区域概况

  陆丰市地处粤东沿海碣石湾畔,属沿海地区。其地形地貌以低山、丘陵和台地为主,地形起伏较大,地质条件较为复杂,部分自然山体斜坡稳定性较差。在强降雨作用下,易发生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特别是部分自然山体斜坡,稳定性问题突出,历史上曾出现过山体滑坡现象。

  气候方面,陆丰市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林区地形复杂,草灌繁茂。全市森林区域主要分布于西南镇、陂洋镇、大安农场、铜锣湖农场、罗经嶂林场、湖东林场、东海岸林场及红岭林场等地,宜林山地面积约7.97万公顷。

  2.2  风险分析

  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及现场调研可知,陆丰市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类型多样,涵盖干旱、洪涝等水文灾害,台风、风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以及森林病虫害、鼠害和森林火灾等生态灾害。

  2.2.1  气象灾害影响

  陆丰市地处粤东沿海碣石湾畔,沿海地理位置使其经常遭受台风侵袭。台风破坏力极强,登陆后易形成强降雨,进而引发洪水和城市内涝。同时,台风常伴随雷雨、冰雹、龙卷风及局部强降雨等强烈对流性灾害性天气,加剧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每年4至9月雨季期间,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频发,进一步增加了气象灾害的防治压力。

  2.2.2  地质灾害风险

  全市地形以低山、丘陵和台地为主,复杂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导致部分自然山体斜坡稳定性较差。强降雨作用下,山体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易发,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泥石流灾害在山区沟谷处偶有发生,整体发生频率较低;而部分自然山体斜坡因稳定性差,历史上出现过滑坡现象,需作为重点防护区域。综合来看,陆丰市主要应对的突发地质灾害为山体滑坡和山体崩塌。

  2.2.3  海洋灾害影响

  风暴潮多因台风等极端天气引发,海水受强风推动异常上涨,易淹没沿海低洼地、冲毁海堤,威胁城镇、港口、农田。碣石湾沿岸可能会出现超警戒水位风暴潮,致沿海村庄被淹、设施损毁。虽然本地海啸概率低,但邻近海域若发生强震,可能诱发海啸,海啸波速快、能量强,抵达海岸会引发破坏性波浪,威胁沿海安全。

  2.2.4  森林火灾隐患

  陆丰市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加上复杂的林区地形和繁茂的草灌植被,使得野外火源管理难度较大。森林火灾具有林火强度大、蔓延速度快的特点。近年来,随着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的加强,生态公益林和森林、郊野公园建设加快,林区内枯枝落叶等可燃物不断积累,为森林火灾的发生提供了物质条件。秋冬季和早春时节,降水较少,气候干燥,森林火灾进入易发多发期。同时,随着人们亲近自然的热情高涨,参与登山和野外活动的人员持续增加,人为因素导致的野外火源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大,引发森林火灾的几率显著上升。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专家组和各镇(街、场、星都)组成。

  3.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各镇(街、场、星都)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市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办(市委外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陆丰监管支局、市气象局、市人民武装部、武警陆丰中队、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融媒体中心、陆丰供电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陆丰车站、中国电信陆丰分公司、中国移动陆丰分公司、中国联通陆丰分公司等单位。

  有关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陆丰市邮政分公司、汕尾海关驻陆丰办事处、有关保险机构等单位。市有关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1.1。

  3.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减灾办主要职责: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减灾委有关单位和相关镇(街、场、星都)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和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专家组

  市减灾委聘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建设、交通设施、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我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4  各镇(街、场、星都)

  各镇(街、场、星都)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组织指挥各行政村(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解决救灾工作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避难场所建设,制定危险区域群众转移路线及安置措施;研究和分析灾害动态情况,提前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向受灾地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现场指挥应急救灾;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情况;统筹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核查、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宣传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  灾害预警

  4.1  预防

  各镇(街、场、星都)和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2  预警预报

  4.2.1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地震(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要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各地各有关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4.2.2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等。

  4.2.3  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2.4  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各镇(街、场、星都)和市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生活救助的,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步报告市减灾办。

  4.3  预警发布

  当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等级达到Ⅳ级(蓝色等级)以上时,由气象等有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形式传达给社会公众。

  4.4  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镇(街、场、星都)和市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落实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2)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对重点保护单位采取必要的紧急防护措施。

  (4)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防范对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点危险源的安全防护。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7)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8)召集专家会商研判,提出决策建议。

  (9)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启动相应的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5  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减灾办、市有关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上级政府已经撤销预警的,或经专家论证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减灾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规定,健全灾情报送联动机制,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市有关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5.1  灾情信息报告

  5.1.1  自然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受灾人口、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11.2),并附相关照片。

  5.1.2  灾情信息报告时限

  (1)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社区)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市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和市有关单位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对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减灾办。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灾情扩大时,市减灾办应及时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汕尾市减灾办报告。

  (6)灾情稳定后,市、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7)发生干旱灾害,市、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8)教育、科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文广旅体、卫健、市监、金融监管、气象、林业、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业、本系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减灾办报告,遇到重大灾害或敏感事件,要尽快掌握基本情况,并第一时间报市减灾办,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9)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有关单位、各镇(街、场、星都)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2  灾情信息管理

  5.2.1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2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2.3  在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场、星都)要建立健全因灾死亡(失踪)人员、转移安置人员、倒损房屋、需紧急生活救助、需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直接经济损失等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责任主体:一般自然灾害,按照市减灾委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陆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6.1  Ⅳ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3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5户以上、2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和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市减灾办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4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50间以上、150间以下或25户以上、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汕尾市减灾办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场、星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民武装部、武警陆丰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陆丰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4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50间以上、25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汕尾市减灾办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民武装部、武警陆丰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请求上级技术支持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陆丰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市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8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250间以上或1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汕尾市减灾办报备。

  6.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汕尾市减灾办报告。

  (2)派出工作组。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减灾办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民武装部、武警陆丰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科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陆丰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发展改革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市科工信局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科工信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请求上级技术支持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市委办(市委外办)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的涉外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场、星都)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市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6.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相邻县(市、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镇(街、场、星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立即向汕尾市减灾办报告,同时向受灾地区和市有关单位通报,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受灾地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救助标准,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上报市减灾办。市减灾办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进行救助申报和审批。

  7.1.2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7.2.1  受灾地区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7.2.2  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10日开始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摸底调查、评估,统计汇总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7.2.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3  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汕尾市政府或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汕尾市财政局申请冬春救助资金。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的原则,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市监、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7.3.2  恢复重建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7.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行蓄洪区、泄洪通道等高风险或易灾地带,切实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4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逐村逐户全面排查因灾倒损住房情况,分户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上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7.3.5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市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财政局向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汕尾市财政局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7.3.6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3.7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7.3.8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8.1.2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8.1.3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8.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8.1.5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2  物资保障

  8.2.1  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市减灾委的总体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各镇(街、场、星都)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8.2.2  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8.2.3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镇(街、场、星都)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议代储制度,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8.2.4  按照中央、省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和储备库建设,规范救灾物资采购,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发放制度。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  市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

  8.3.2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370MHz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8.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  市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8.4.2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4.3  灾情发生前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8.5  医疗卫生保障

  8.5.1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5.2  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8.6  交通运输和治安保障

  8.6.1  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8.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8.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8.7  人力资源保障

  8.7.1  加强各类灾害救助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8.7.2  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科工信、林业、卫生健康、地震、电力、应急等涉灾部门,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核查灾情指导救灾救助等灾害管理工作。

  8.7.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镇、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镇(街、场、星都)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机构承担,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市、镇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各级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8.8  社会动员保障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9  科技保障

  8.9.1  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地震、气象、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等涉灾部门开展灾害风险调查,依托国家、省、市各类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灾害监测、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8.9.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9  监督管理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减灾委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有关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9.3  宣传与培训

  组织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分管领导、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9.4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镇(街、场、星都)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5  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陆丰市应急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6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陆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  附则

  10.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和重大动物疫病等。

  本预案所称灾情信息是指灾害已经发生,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及结束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情况。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是指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的分析、评估和预警。

  11  附件

  11.1  市减灾委员会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1.市委办(市委外办):负责配合做好在陆丰外国侨民受灾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中央、省、汕尾市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基础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保障受灾地区煤电油气等供应保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能源基础设施损失情况。

  5.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6.市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推荐辖区企业申报县级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通信行业受损情况;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9.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请求上级技术支持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受灾地区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13.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灾车辆免费通行;组织、指导、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确保重要线路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市水务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受损情况。

  18.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文广旅体行业受灾情况。

  1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危机干预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向汕尾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救灾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21.市国资局:负责协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负责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

  23.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4.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5.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26.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人员。

  27.汕尾海关驻陆丰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2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陆丰监管支局: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事宜。

  29.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30.市人民武装部: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1.团市委:负责组织开展志愿者应急救援、安全避险、突发疾病救护技能培训;有序引导志愿者参与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卫生防疫消杀、心理健康服务、生活困难帮扶等志愿服务;深入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救灾教育。

  32.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33.市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自然灾害预警、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34.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救援。

  35.武警陆丰中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6.陆丰供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和电力调度以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保障受灾期间电力供应。

  37.陆丰市邮政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邮政快递企业参与运送救灾人员和物资等工作。

  38.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陆丰车站: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基础设施;及时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受灾情况。

  39.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陆丰分公司:负责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本行业损失情况。

  40.有关保险机构:负责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开展保险标的损失评估,简化理赔申请手续,切实做好灾害保险理赔服务。

  11.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受伤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分散安置人口)、集中安置点数量等。

  (2)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林地受灾面积;因灾死亡牲畜数量、因旱饮水困难牲畜数量;水产养殖受灾面积等。

  (3)倒塌房屋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间数。

  (4)住房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电力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公共服务损失、其他损失等。

  (5)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生活救助人口、需冬春救助情况、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申请恢复重建救助情况等。

  (6)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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